签约前的提示:
1. 使用【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用户,当您在相关页面上点击确认 之前(例如:您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签署协议”、“提交”、“确认”或含类似内容的提示),或者实际使用【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之前,您应当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并确认遵守《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用户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2. 请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当您点击确认或实际使用服务,即代表您充分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内容,或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请不要点击确认及后续的操作。
3. 您同意并确认本协议以数据电文形式签署且本协议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您的服务申请未被审核通过或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未办理成功而失效,您同意甲方有权在前述情况下继续保留本协议内容、签署记录和您为申办产品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操作记录等,以便作为以后发生争议时的有效证明。
【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用户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向社会公开发行【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甲方向【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所有人(简称“乙方”、“用户”、“您”)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所允许的全国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电子支付服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互信的基础上,就【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申办与使用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1. 定义
1.1 【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平台:简称“平台”,指由甲方依托微信小程序、APP端、公众号、粤通卡网站或其他线上方式(包括未来技术发展出现的新网络形态)开发和运营,为乙方提供多样化产品和服务的平台。
1.2 【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套装:指包含交易中使用的IC卡(亦简称“卡”)和车载电子标签(即OBU设备,亦简称“签”),以非现金方式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且可在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使用的专用缴费套装,并适用于全国多种货车用户群体,支持2-6类货车办理(包括牵引车)。
1.3 个人信息:是指您提交给甲方平台的用户相关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您提交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及身份证照片正反面信息)、营业执照、您指定的代表及/或联系人的姓名与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开户许可证、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代表姓名、身份证号及身份证载明的其他信息等;
1.4 专用交易账户:乙方在申请【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时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其合作银行为乙方开立的专用交易账户作为乙方使用【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交易账户,用于支付预付款、ETC消费费用、服务费缴纳等,专用交易账户非银行账户,仅作专项交易使用,账户内资金不会产生任何利息或者收益。
1.5 服务费:即甲方为乙方提供【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账户管理、产品日常运营、消费数据传输、对账等相关服务,以及乙方在进行货车ETC预存式记账卡预充值时,甲方为用户提供了多样化充值路径、网络支付技术支持等服务向乙方收取的运营服务费用。
1.6 冻结金:即乙方在申办【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时,基于把控风险以及乙方自愿担保履行【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约定义务,乙方同意暂时冻结乙方专用交易账户中的部分资金款项,不用作正常消费划扣。乙方注销产品时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消费情况对冻结金进行处置。
1.7 最低账户余额:根据乙方车型判断生成的金额,乙方账户内资金不可低于最低账户金额,具体金额以甲方提供的小程序、APP端、网站展示为准。
1.8 首次预存资金:即乙方在申办【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时的首次预存资金额。
1.9 预存资金额:即乙方已完成【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申办后,可选预存资金的金额,金额可选项包括人民币: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20000元。
1.10 逾期违约金:即因乙方欠费产生逾期,甲方向乙方收取相应的费用。
1.11 支付公司:是指银行以外的,与甲方存在合作关系的支付公司,为乙方提供快捷支付、费用代扣等支付服务。本协议中的支付公司(见附件一列表),甲方有权新增或调整合作支付公司并以甲方平台发布或公示形式告知用户。
1.12 合作银行:是指为【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提供支付、代扣、收单及账户资金结算服务的合作银行。本协议中的合作银行(见附件一列表),甲方有权新增或调整合作银行或支付机构并以甲方平台发布或公示形式告知用户。
2. 【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办理约定
2.1 乙方在申请【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2.1.1 若乙方为单位、企业等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乙方必须是经过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注册且有效存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具备就乙方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及/或其他活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具有良好的信誉。
2.1.2 若乙方为自然人,乙方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若乙方不具备前述民事行为能力,则乙方及乙方的监护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2.1.3 乙方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及/或其他活动,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或情形。
2.2 根据办理【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所需,乙方明确同意甲方对乙方的个人信息进行验证与采集,用于核实持卡人身份真实性。
乙方理解并同意中国银联将接收乙方所绑定的银行卡发卡机构中留存的个人信息,并与甲方存有乙方的个人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输出核验结果,反馈给合作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该信息与结果将被留存,以作安全管理与投诉处理。
2.3 乙方同意按甲方的要求提供【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所需的办理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有效。
2.4 乙方的用户信息、车辆信息(不包括车牌信息变更、车辆类型变更)在办理时因识别或填写错误需要进行变更的,乙方应在产生消费费用前,通过甲方线上、线下等渠道提交证明材料办理信息变更,否则,乙方将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2.5 乙方完成【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办理即表明乙方同意甲方为乙方在合作银行开立乙方专用交易账户设立共同使用权,乙方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码,并承担因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码的遗失、使用、交易造成的甲乙双方或第三方的一切损失。若乙方账号发生未授权的使用,或者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将已注册的【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专用交易账户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有偿或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并对实际使用人使用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2.6 若乙方使用虚假资料或冒充他人申请,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对乙方提供服务,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全部直接、间接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2.7 乙方同意在办理【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时,授权甲方从乙方专用交易账户中划扣资金用于支付【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ETC通行费、充值服务费、注销费用、权益费用、售后费用、违约服务费等)。
签约成功后,乙方不得自行解除绑定授权用于【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银行账户,除非乙方按照甲方业务规定办理完毕注销【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注销具体要求和办理流程以乙方申请注销时,以甲方平台发布或公示的最新政策为准。
乙方有权终止使用【粤通卡货车ETC产品】,乙方终止使用【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应申请注销,注销生效前在【粤通卡货车ETC产品】业务项下所发生的逾期违约金、通行费、服务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乙方应保证在甲方处理【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注销期限内,不撤销该授权账户,并在账户中留存有足够的款项支付应付费用。
2.8 除甲方核实属【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发行错误、故障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外,因乙方申请注销【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或乙方违约导致被注销,乙方需支付相关注销费用,注销费用的收费标准以注销时甲方发布的《粤通卡货车ETC产品说明书》为准。
2.9 乙方同意,甲方拥有向乙方发送订单信息、订单审核结果等告知信息的权利。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自行承担未能及时通知导致的全部后果。
2.10 当甲方通过乙方所填写的用户资料中记载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乙方时,甲方按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寄出的书面通知到达联系地址的,或通过短信或外呼通知乙方的,视为甲方通知到达。
2.11【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内置有效期到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通过甲方线上、线下等渠道办理续期服务。因乙方未及时延期,导致【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到期不能使用引发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12 乙方遗失【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卡及电子标签,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业务,具体办理流程以甲方平台发布或公示的最新政策为准。【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任何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13【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卡及电子标签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应按甲方的业务规定办理更换或补领业务,具体办理流程以甲方平台发布或公示的最新政策为准。
3. 【粤通卡货车ETC产品】专用交易账户约定
3.1 账户采用实名制,乙方申请办理发行粤通卡记账卡需先提供相应的身份信息在粤通卡平台申请注册账户,用于乙方在粤通卡平台使用ETC申办、绑定车辆管理、信息查询及修改、交易支付等功能,账户具体说明如下:
3.1.1 乙方同意账户用于记录乙方的客户信息、车辆信息、卡签信息、交易信息、账户金额等;
3.1.2 乙方完成账户的开立程序,即获得了账户的使用权,乙方应妥善保管账号。因乙方账户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1.3 乙方账号发生未获授权的使用,或者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配合乙方采取措施维护权益,通过冻结乙方账户等方式避免乙方产生进一步损失。
3.1.4 乙方应对所有使用其账户的交易行为负完全责任。
3.1.5 若乙方因使用账号不当给甲乙双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未保管好账号、被他人使用、使用不当等情形。
3.2 专用交易账户:乙方在申请【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时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其合作银行为乙方开立的专用交易账户作为乙方使用【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交易账户,用于支付预付款、ETC消费费用、服务费缴纳等,专用交易账户非银行账户,仅作专项交易使用,账户内资金不会产生任何利息或者收益。
专用交易账户具体说明如下:
(1) 专用交易账户,由合作银行为【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用户在甲方账户体系下开设的存放平台用户预付款资金、还款资金等的专用交易账户。
(2)乙方同意甲方将其公司名称、证件信息、法定代表人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信息等信息传输给合作银行,用于开立专用交易账户。
(3)乙方授权甲方在乙方发起充值、支付指令、通行交易、逾期时,扣划资金进入乙方专用交易账户,并从乙方专用交易账户中划扣资金用于支付乙方在粤通卡平台办理的相关记账卡产品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ETC通行费、充值服务费、注销费用、权益费用、售后费用、违约服务费等)。
(4)专用交易账户申请成功后,在乙方偿还在粤通卡平台的所有应付款项前,该账户不可注销。
(5)账户最低余额:甲方根据乙方绑定的车辆情况及对乙方资信的评估,针对乙方账户设置账户最低余额,甲方有权根据用户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变化,对账户最低余额进行调整,具体金额以粤通卡平台展示为准。乙方理解并同意,当账户余额低于最低余额的,乙方在粤通卡平台绑定的所有ETC卡将被加入黑名单,无法通行,且账户余额无法提现。为保证通行,乙方每次充值时,应保证账户余额不低于最低账户余额。
(6)专用交易账户提现仅针对同名账户提现,乙方需确保提现到账账户为本人所有,若因账户填写出错导致账户资金流失的,甲方不承担流失资金的追回责任。
(7) 乙方须确保对专用交易账户的操作均为本人进行,如因账户管理不当导致账户资金的流失或其他损失,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粤通卡货车ETC产品】使用约定
4.1 乙方驾驶装有【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车辆使用时,应严格遵守全国高速公路联网以及当地的通行管理规定,车速不得超过现场限速标志规定的时速,并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按照车道指示通行,若不能正常通行,须转人工服务或配合工作人员处理;否则,甲方有权暂停【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服务,乙方将承担其名下所有【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均被停用的后果及损失。
4.2 如乙方在高速公路收费站使用【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出现异常情况的,乙方应在不影响交通秩序的情况下,保留现场证据(如图片、视频等),并及时与甲方进行协商解决,可关注甲方公告渠道(APP端、小程序、公众号),咨询在线客服或拨打020-96533服务热线(用户在外省可拨打4001196533)咨询处理。
4.3 乙方安装及使用的【粤通卡货车ETC产品】上记载的车辆牌照信息应与登记使用的车辆牌照信息保持一致,确保【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卡、车载电子标签与车辆牌照信息一一对应,实行一车一卡一标签绑定使用,乙方按甲方要求安装电子标签至对应车辆指定位置,不得将电子标签擅自安装、拆卸、转租、转借或转移至其他车辆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和使用方列入高速公路诚信黑名单,并禁用乙方的【粤通卡货车ETC产品】,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4.4 乙方应充分理解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等情况,从而使交易中断或交易数据出现延迟,如造成上述情况出现的原因非甲方所能控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协助相关方进行处理。
4.5 乙方充分理解使用【粤通卡货车ETC产品】进行消费以及甲方提供的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系统优化、升级的影响,并可能因上述原因造成服务中断,乙方承诺并保证不会因上述情形向甲方索赔。
4.6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下扣款规则为:
4.6.1 乙方存在多笔交易数据待扣时,优先划扣较早交易金额。
4.6.2 乙方账户余额不足以偿清当期全部记账卡消费、充值服务费和违约服务费的,按照先权益费、充值服务费、后违约服务费、最后记账卡消费的扣款顺序进行结算。
5. 【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相关费用
5.1 【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相关费用(包括服务费、逾期违约金、冻结金等费用类型)的收费标准,以甲方平台公示最新更新《粤通卡货车ETC产品说明书》的版本为准。
5.2 当乙方办理【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时,甲方根据乙方办理的车辆类型,基于用户风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史通行记录、预存资金、违约情况)评估冻结金额。
甲方单方面保留调整冻结金金额的权利,如甲方提高冻结金额,乙方应及时补足冻结金额;如甲方降低冻结金额,甲方及时向乙方退还多付的冻结金额。
5.3 当扣款之日发生未成功扣除乙方通行费的情形时,即产生逾期,甲方有权自逾期次日起,按照每逾期一日(应付金额*0.05%),收取相应的逾期违约金。
5.4 首预存资金是根据乙方用户的车型,系统自动生成的,甲方根据业务规则更新,可不定期调整首预存资金。
当乙方进行【粤通卡货车ETC产品】预存资金时,甲方有权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和手续费。
5.5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名下车辆列入全国收费公路ETC状态名单和车牌状态名单等状况,对最低账户余额进行调整。乙方应保证账户余额高于最低账户余额,如乙方账户余额低于最低账户余额时,乙方应及时补足差额。
若乙方未按甲方通知期限补足最低账户余额,或乙方账户余额持续低于最低账户余额,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使用。
在暂停乙方【粤通卡货车ETC产品】使用的情况下,甲方仅提供查询和解除止付服务。当且仅当乙方向甲方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并按规定办理解除止付手续后,方可恢复【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使用。【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停用期间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负责【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卡和电子标签的发行,为乙方提供用户账户管理、交易记录查询、信息变更、挂失更换等售后服务。
6.2 乙方同意甲方因向乙方提供服务的需要,长期保存乙方的用户信息、车辆信息、通行记录等数据。甲方承诺对乙方办理相关业务时提供的资料信息以及消费数据保密。
6.3 除因办理【粤通卡货车ETC产品】业务需要(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审核需要等)、监管机关要求及/或有需要提交到合作银行、支付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核及/或甲方为维护权益提交诉讼、仲裁外,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资料予以保密,乙方不得因此主张甲方侵犯其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并提出索赔。
6.4 甲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因维护公共利益而须予以依法披露的情形以及甲方依据本协议而采取维护其权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交通运管需要、催收【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相关费用等情形下,向第三方提供乙方的【粤通卡货车ETC产品】账户信息,乙方不得因此主张甲方侵犯其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并提出索赔。
6.5 随着甲方业务和平台的发展,甲方提供【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服务内容将不断深化,据此,甲方有权根据【粤通卡货车ETC产品】业务需要,不时调整收费金额及/或新增收费项目,以甲方届时公告(通过APP端、小程序、公众号等渠道)为准,若乙方对收费金额及/或收费类目等事宜有任何异议,请立即停止使用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否则,即视为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届时公布的最新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费用。
7.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办理 【粤通卡货车ETC产品】业务所需的申办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或填写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7.2 乙方有义务及时在甲方平台查看【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消费账单,无论甲方是否另行提醒,乙方应根据本协议及【粤通卡货车ETC产品】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确保授权用于【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专用交易账户中有足够的余额,可供划扣【粤通卡货车ETC产品】账单载明的应付款项金额。
7.3 如乙方未能按时全额支付应付款项,乙方清楚知悉甲方有权立即通过状态名单限制使用【粤通卡货车ETC产品】。
7.4 乙方应妥善保管【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密码,凭密码享受用户服务,因密码的遗失、使用、交易造成的损失,视为乙方行为,并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7.5 在本协议签署及履行期间,乙方出售、出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已办【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车辆,乙方应在该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或作出相关决议/决定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产品注销,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注销而导致的资产、消费纠纷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8. 个人信息保护
8.1 甲方尊重和保护乙方的个人信息,并将采取一切适当的技术措施防止乙方的个人信息被任何未经乙方合法有效授权的第三方获取或使用。原则上不向高速ETC发行方外的第三方透露乙方的个人信息,除非:
(1)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需要甲方提供乙方的个人信息;
(2)相应政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要求甲方提供乙方的个人信息;
(3)因【粤通卡货车ETC产品】业务需要,甲方需向甲方合作银行、支付机构提供乙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证件号码和证件有效期限等),用于接入甲方合作银行、支付机构的用户中心、建立支付结算体系。乙方点击确认并提交,即视为乙方接受本条款并取得乙方的单独授权,具体甲方合作银行、支付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见附件一;
(4)维护本协议各方合法权益的需要;
(5)基于公共利益、国家安全要求需要甲方提供的。
8.2 由于通过网络、手机等提供和传输信息存在特定的泄露风险,乙方应充分知悉并考虑到该等风险,愿意承担该等风险并申请开通本服务,通过平台在线向甲方提供乙方的个人信息并授权甲方按照约定进行使用(包含对外提供,仅限于为了保证本业务的顺利开展),如因网络、手机传输通讯故障、计算机病毒感染、黑客攻击窃取资料等属于甲方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因素,不可归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个人信息泄露等后果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9.【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免责条款
9.1 本服务是在遵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现有技术水平下提供的,甲方将尽力为乙方提供服务,但无法保证该服务完全符合乙方的预期。
9.2 甲方仅就乙方注册身份及运输车辆的运输资质进行形式审查,但对其运输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当自行查验司机及相关运输车辆的运输资质,并承担所有由于运输资质造成的风险。
9.3 乙方应当自行承担所有因道路限行、交通管理规定、交通管制措施引起的行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以及由此造成的任何直接、间接损失,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9.4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规范修订、黑客攻击、突发公共事件等;“意外事件”指诸如光缆出现故障的影响或损坏;通信线路或服务器发生超出防范与预见能力的故障等类似事件。对以下情形导致【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服务中断或受阻,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该等情形向甲方索赔:
(1)网络设备出现故障、网络覆盖、公共网络故障或系统优化、升级的影响,并可能因上述原因造成服务中断;
(2)甲方平台受到计算机病毒、木马或其他恶意程序、黑客攻击的破坏;
(3)电信部门及/或其他平台运营所依赖的有关部门、机构出现调整或故障;
(4)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法令、政策;
(5)乙方或甲方的电脑软件、系统、硬件和通信线路出现故障;
(6)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9.5 乙方在使用【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服务的过程中,甲方不对下列风险担责:
(1)来自他人匿名或冒名的含有威胁、诽谤、令人反感或非法内容的信息;
(2)遭受他人误导、欺骗或其他导致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以及经济上的损失;
(3)其他因网络信息或乙方行为引起的风险。
9.6 为了改善用户体验、修复漏洞、保障安全性等考虑,甲方有权对软件进行更新,乙方应该将相关软件更新至最新版本,否则甲方将无法保证乙方能正常使用相关软件。如果乙方从未经甲方帮授权的第三方获取软件,甲方无法保证该软件能够正常使用,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甲方不予负责。
10. 其他事项
10.1 本协议的解释权、修改权归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运营需要,甲方有权修改本协议的条款而无须事先通知,一旦相关内容发生变动,甲方将以公告(通过APP端、小程序、公众号等渠道)形式通知。
在本协议内容发生修订后,若乙方对修改有异议的,请立即停止使用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否则,即视为乙方已知悉并同意按照新修订的协议执行。
10.2 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通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平台通知、短信通知、微信通知、电话通知、书面函件通知等任意一种或多种。
10.3 乙方通过非甲方正式渠道取得的链接信息,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0.4 如乙方对本协议存在疑问,可关注甲方公告渠道(APP端、小程序、公众号),咨询在线客服或拨打020-96533服务热线(用户在外省可拨打4001196533)咨询处理。
10.5 有关本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0.6 甲方已经发布及未来发布的关于指引、平台规则等构成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均为本协议有效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7 乙方同意,本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终止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10.8 本协议中涉及的时效要求,甲方有权依据行业相关的规定、细则以及甲方内部管理规定调整。
10.9 本协议自乙方阅读完毕并点击同意确认之时起生效,直至本协议(包含后续更新、修订、补充的文件和附件等)基于法定或约定原因终止履行为止。乙方申请销户的,当且仅当乙方在甲方完成全部销户手续且结清全部费用后,本协议终止履行。
附件一: 支付机构、合作银行列表
支付机构/合作银行 |
联系电话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 |
95561 |
甲方: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