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前提示:
1.使用粤通卡互联网服务的用户,应当阅读并遵守《粤通卡互联网用户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2.请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并请审慎选择接受或不接受。
3.用户的注册、登录、购买、使用粤通卡互联网服务等行为视为已完整阅读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及附件的约束,同意按照本协议及附件约定履行。
粤通卡互联网用户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21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甲方(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粤通卡、电子标签(统称粤通卡产品)。现甲方向粤通卡产品所有人(即粤通卡用户,即乙方)提供联网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支付服务以及法律、法规、政策所允许的相关支付服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互信的基础上,就粤通卡产品在互联网办理、使用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定义
1.1粤通卡是记载用户和车辆信息,用于非现金方式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可在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已授权开通的地方收费公路或停车场等第三方应用场景交易中使用的IC卡,粤通卡包括储值卡和记账卡。
1.2电子标签是由甲方认可并安装在车辆上,记载车辆信息并和专用微波通讯设备进行短程通讯和信息交换的专用电子装置,电子标签应当与粤通卡配合使用,并通行自动收费车道,方可实现不停车缴纳通行费。
2. 粤通卡产品申请
2.1乙方同意按甲方的要求提供选择使用粤通卡产品所需的用户申请资料,并承诺所有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并承担因资料虚假、模糊、缺失、非法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被冻结、关闭);乙方经注册成功后,由粤通卡系统生成ETC用户账户。
2.2 乙方的申请资料信息一旦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后再次使用前向甲方申请办理资料信息的变更手续,否则,乙方将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2.3 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粤通卡及电子标签工本费。
2.4甲方向乙方发行电子标签和粤通卡,负责账户绑定、结算、客服等业务,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共同保障粤通卡系统及第三方应用场景系统正常运营;电子标签符合GB/T20851.1~4—2007《电子收费专用短程通信》系列标准。
2.5乙方可根据需要更改密码并有义务谨慎使用其互联网用户名和密码,承担因其用户名和密码的遗失、使用、交易造成的甲乙双方或第三方的一切损失;乙方账号遭到未授权的使用,或者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配合乙方采取措施维护权益。
2.6乙方同意,甲方拥有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形式,向乙方发送订单信息、促销活动等告知信息的权利;当甲方通过乙方所填写的客户资料中记载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乙方时,甲方按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寄出的书面通知到达联系地址的,视为甲方通知到达。
2.7乙方选择使用记账卡的,须签署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要求的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联、粤通宝等代扣协议,授权上述机构从乙方指定的账户(下称授权账户)划扣其名下记账卡的相关费用。乙方在提供授权账户后,不得自行解除绑定授权账户,除非乙方按照规定流程注销记账卡。
2.8乙方不得将已注册的ETC用户账户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有偿或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并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2.9甲方向乙方提供粤通卡账户管理、交易记录查询、信息变更、挂失更换等售后服务。
3. 粤通卡产品使用
3.1乙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粤通卡、电子标签使用说明及服务提供商的其他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粤通卡产品,并遵守已联网公路、当地通行管理规定和第三方场景应用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服务提供商没收粤通卡产品,乙方将承担其名下所有粤通卡产品均被停用的后果及损失。
3.2乙方安装及使用的粤通卡产品上记载的车辆牌照信息应与登记使用的车辆牌照信息保持一致,确保粤通卡、电子标签与车辆牌照信息一一对应,实行一车一卡一标签绑定使用,乙方按甲方要求安装电子标签至对应车辆指定位置,不得将电子标签擅自安装、拆卸、转租、转借或转移至其他车辆使用,不得篡改、伪造或者以其他方式破译粤通卡和电子标签;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和使用方列入高速公路诚信黑名单,并禁用乙方的粤通卡产品,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3.3粤通卡产品内置有效期,到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到甲方营业网点或指定渠道(包括粤通卡官网、APP、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等)办理续期服务,如有开通该服务,亦可在线上办理;因乙方未及时延期,导致电子标签和粤通卡到期不能使用引发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4储值卡可充值使用,不能透支使用,卡内的资金不计任何利息,储值卡出现余额不足或被列入黑名单时,乙方应采用现金或其他支付方式全额支付通行费。
3.5储值卡在通行使用后,卡内余额以甲方的清算系统余额为准,卡面读取的余额与甲方清算系统中余额不一致的,以甲方清算系统余额为准。
3.6乙方驾驶装有电子标签的车辆使用时,须遵守已联网公路以及当地的相关管理规定,车速不得超过现场限速标志规定的时速,并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按照车道指示通行,若不能正常通行,须转人工服务或配合工作人员处理。
3.7乙方注册的电子标签与粤通卡的注册乙方须为同一人或同一机构。若粤通卡尚未注册的,在办理使用电子标签时应对粤通卡即时实名注册。车辆所有人有权申请禁用电子标签和粤通卡,电子标签和粤通卡禁用后将无法使用。若粤通卡或电子标签中的任一乙方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须在信息变更后再次使用前向甲方申请办理解除绑定以及信息更新等相关手续,否则将导致乙方粤通卡及电子标签无法正常使用,由此造成的责任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8如乙方在高速公路收费站使用粤通卡产品出现异常情况的,乙方应在不影响交通秩序的情况下保留现场证据并及时与甲方进行协商解决;也可事后凭《收费现场相关信息处理表》向甲方投诉。
3.9乙方对粤通卡交易数据记录有异议,应自月结单在网站、APP等渠道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则视为无异议。
3.10甲方在审核乙方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以及安装过程中,如发现信息有误或安装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停用乙方的粤通卡,直至乙方更正相关信息后予以恢复,期间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记账卡的结算
4.1乙方应按规定支付记账卡相关费用。乙方同意自签订本协议之时起授权签署代扣协议的机构自动、分次从授权账户中划扣乙方名下记账卡相关费用予甲方,为此甲方及授权的机构无需另行通知乙方。
4.2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行撤销授权账户、授权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授权账户状态异常等)导致划扣不成功的,构成乙方欠费,甲方及授权机构有权从乙方欠费之日起,以欠费额为基数,按照每天千分之二标准计收滞纳金。
4.3如乙方名下记账卡发生欠费的情况,甲方及授权机构有权暂停乙方名下全部记账卡的使用。在乙方名下记账卡发生欠费的情况下,甲方仅提供查询和解除止付服务。当且仅当乙方向甲方及授权机构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并按规定办理解除止付手续4小时后方可恢复记账卡的使用。记账卡停用期间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4乙方欠费超过3个月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名下所有记账卡的使用、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滞纳金、追偿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5. 粤通卡产品服务
5.1甲方根据粤通卡(储值卡)、粤通卡(记账卡)及电子标签使用指南提供相关的服务。乙方同意在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服务期间,甲方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适当调整。有关调整将以公告形式进行通知。涉及储值卡空中充值的部分,甲方参照《粤通卡(储值卡)绑定协议》、《粤通卡(储值卡)空中充值协议》等相关约定提供相关用户服务。
5.2乙方应妥善保管粤通卡密码,凭密码享受用户服务,因密码的遗失、使用、交易造成的甲乙双方或第三方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办理用户资料登记手续,成为注册用户,凭用户资料享受用户服务。乙方同意甲方可通过向注册资料中已登记的手机号码(联系手机或短信接收手机号码)发送验证码认证用户身份并提供用户服务,因手机保管不当或手机号码状态异常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3乙方遗失粤通卡的,应按甲方的业务规定办理挂失,挂失从甲方有效受理之时起4小时内生效。储值卡挂失的,卡内的资金余额(如有)需在规定的资金争议期届满后方可转入新卡;粤通卡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任何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4粤通卡及电子标签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应按甲方的业务规定办理更换。自领用之日起3年内因非人为损坏更换的,乙方无需另行支付工本费,因人为损坏(包括不限于刻划、折弯、缺损等物理损伤和异常高温塑性变形)或在领用之日起3年后更换的,乙方应支付工本费。如果储值卡不可读,则卡内余额需在规定的资金争议期届满后方可转入新卡。
5.5乙方有权申请注销粤通卡。乙方申请注销储值卡的,甲方在规定的资金争议期届满后将卡内资金余额(如有)不计利息退还乙方。乙方申请注销记账卡的,应保证在甲方处理记账卡注销期限内不撤销该授权账户并在账户中留存有足够的款项支付应付费用。甲方处理粤通卡注销的期限为自乙方申请销户之日起15个自然日。
5.6乙方同意,如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偿记账卡服务的,应按甲方的规定另行支付服务费。
5.7乙方提供申请资料生成订单,经甲方审核无误发货成功后,乙方不能取消订单。
5.8换货约定:
5.8.1乙方自签收粤通卡产品之日起7天内,如出现产品质量异常问题无法安装激活的粤通卡产品,可将质量异常产品寄回甲方指定地点,注明客户名称、更换原因等重要信息,同时须在3天内通过甲方指定的渠道向甲方提交换货申请,甲方收到回退产品后,将于7日内邮寄新产品给乙方;如乙方将异常产品寄回甲方时,未准确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更换原因等造成甲方无法按时邮寄新产品的,甲方不予负责;如乙方在寄出产品后,未按时通过甲方指定的渠道向甲方提交换货申请的,甲方负责为乙方保管产品,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自收到产品之日起计算),超过2个月的,视为乙方放弃产品,同意由甲方以任何方式处置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将产品销毁、注销等。
5.8.2因粤通卡产品属于特殊产品,一经甲方发货成功即已成功锁定客户登记的车牌,不支持退货。
5.8.3乙方自签收粤通卡产品之日起超过7天的,如因质量异常问题需要办理更换的,需到甲方指定的粤通卡营业厅现场(线下网点)或指定的渠道办理质保检测和更换服务,如甲方开通了线上服务的(互联网官网、APP、小程序等),乙方亦可通过线上办理。
5.9乙方成功完成订单提交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发货,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能顺延至节假日后发货,国家法定节假日所下订单,在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发货。
5.10 甲方提供每年有限次数的电子标签自助恢复服务,乙方有超出甲方规定次数的电子标签恢复服务需求,需到甲方线下渠道办理。
6.其他事项
6.1乙方理解使用粤通卡产品进行消费以及使用甲方提供的用户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系统优化、升级的影响,并可能因上述原因造成服务中断,乙方承诺并保证不会因上述情形向甲方索赔。
6.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但甲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而须予以依法披露的情形以及甲方依据本协议而采取维护其权利的行为,乙方不得因此主张甲方侵犯其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并提出索赔。
6.3本协议的解释权、修改权归甲方。本协议如有修改,甲方将以业务公告的形式通知;若对修改有异议的,乙方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得知并同意新协议。
6.4有关本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应支付胜诉方经济利益的损失、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咨询费和法院执行费用、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全部损失及费用。
6.5乙方确认,已经详细完整阅读本协议全部条款,理解并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本协议对甲方和乙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通过线上购买粤通卡产品,视为已经清楚了解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
6.6粤通卡(储值卡)、粤通卡(记账卡)及电子标签使用指南、甲方业务公告、乙方签署的相关用户申请表等文件均为本协议有效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6.7乙方线上所购买的甲方粤通卡产品,甲方提供互联网及线下网点的售后服务,甲方在互联网上具有的售后服务,乙方可以依据本协议约定在互联网上办理。互联网上不具有的服务,乙方需要到甲方指定网点或渠道办理。
6.8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协议(包含后续更新、修订的内容、补充文件、附件等)基于法定或约定原因终止履行为止。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如果您签约 【粤通卡货车ETC产品】,需注意以下条款:

签约前的提示:

1. 使用【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用户,当您在相关页面上点击确认 之前(例如:您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签署协议”、“提交”、“确认”或含类似内容的提示),或者实际使用【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之前,您应当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并确认遵守《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用户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2. 请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当您点击确认或实际使用服务,即代表您充分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内容,或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请不要点击确认及后续的操作。

3. 您同意并确认本协议以数据电文形式签署且本协议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您的服务申请未被审核通过或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未办理成功而失效,您同意甲方有权在前述情况下继续保留本协议内容、签署记录和您为申办产品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操作记录等,以便作为以后发生争议时的有效证明。



 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用户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向社会公开发行【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甲方向【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所有人(简称“乙方”、“用户”、“您”)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所允许的全国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电子支付服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互信的基础上,就【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申办与使用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1. 定义

1.1 【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平台:简称“平台”,指由甲方依托微信小程序、APP端、公众号、粤通卡网站或其他线上方式(包括未来技术发展出现的新网络形态)开发和运营,为乙方提供多样化产品和服务的平台。

1.2 【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套装:指包含交易中使用的IC卡(亦简称“卡”)和车载电子标签(即OBU设备,亦简称“签”),以非现金方式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且可在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使用的专用缴费套装,并适用于全国多种货车用户群体,支持2-6类货车办理(包括牵引车)。

1.3 个人信息:是指您提交给甲方平台的用户相关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您提交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及身份证照片正反面信息)、营业执照、您指定的代表及/或联系人的姓名与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开户许可证、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代表姓名、身份证号及身份证载明的其他信息等;

1.4 专用交易账户:乙方在申请【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时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其合作银行为乙方开立的专用交易账户作为乙方使用【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交易账户,用于支付预付款、ETC消费费用、服务费缴纳等,专用交易账户非银行账户,仅作专项交易使用,账户内资金不会产生任何利息或者收益。

1.5 服务费:即甲方为乙方提供【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账户管理、产品日常运营、消费数据传输、对账等相关服务,以及乙方在进行货车ETC预存式记账卡预充值时,甲方为用户提供了多样化充值路径、网络支付技术支持等服务向乙方收取的运营服务费用。

1.6 冻结金:即乙方在申办【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时,基于把控风险以及乙方自愿担保履行【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约定义务,乙方同意暂时冻结乙方专用交易账户中的部分资金款项,不用作正常消费划扣。乙方注销产品时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消费情况对冻结金进行处置。

1.7 最低账户余额:根据乙方车型判断生成的金额,乙方账户内资金不可低于最低账户金额,具体金额以甲方提供的小程序、APP端、网站展示为准。

1.8 首次预存资金:即乙方在申办【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时的首次预存资金额。

1.9 预存资金额:即乙方已完成【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申办后,可选预存资金的金额,金额可选项包括人民币: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20000元。

1.10 逾期违约金:即因乙方欠费产生逾期,甲方向乙方收取相应的费用。

1.11 支付公司:是指银行以外的,与甲方存在合作关系的支付公司,为乙方提供快捷支付、费用代扣等支付服务。本协议中的支付公司(见附件一列表),甲方有权新增或调整合作支付公司并以甲方平台发布或公示形式告知用户。

1.12 合作银行:是指为【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提供支付、代扣、收单及账户资金结算服务的合作银行。本协议中的合作银行(见附件一列表),甲方有权新增或调整合作银行或支付机构并以甲方平台发布或公示形式告知用户。


2. 【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办理约定

2.1 乙方在申请【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2.1.1 若乙方为单位、企业等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乙方必须是经过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注册且有效存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具备就乙方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及/或其他活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具有良好的信誉。 

2.1.2 若乙方为自然人,乙方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若乙方不具备前述民事行为能力,则乙方及乙方的监护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2.1.3 乙方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及/或其他活动,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或情形。

2.2 根据办理【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所需,乙方明确同意甲方对乙方的个人信息进行验证与采集,用于核实持卡人身份真实性。

乙方理解并同意中国银联将接收乙方所绑定的银行卡发卡机构中留存的个人信息,并与甲方存有乙方的个人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输出核验结果,反馈给合作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该信息与结果将被留存,以作安全管理与投诉处理。

2.3 乙方同意按甲方的要求提供【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所需的办理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有效。

2.4 乙方的用户信息、车辆信息(不包括车牌信息变更、车辆类型变更)在办理时因识别或填写错误需要进行变更的,乙方应在产生消费费用前,通过甲方线上、线下等渠道提交证明材料办理信息变更,否则,乙方将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2.5 乙方完成【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办理即表明乙方同意甲方为乙方在合作银行开立乙方专用交易账户设立共同使用权,乙方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码,并承担因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码的遗失、使用、交易造成的甲乙双方或第三方的一切损失。若乙方账号发生未授权的使用,或者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将已注册的【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专用交易账户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有偿或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并对实际使用人使用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2.6 若乙方使用虚假资料或冒充他人申请,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对乙方提供服务,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全部直接、间接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2.7 乙方同意在办理【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时,授权甲方从乙方专用交易账户中划扣资金用于支付【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ETC通行费、充值服务费、注销费用、权益费用、售后费用、违约服务费等)。

签约成功后,乙方不得自行解除绑定授权用于【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银行账户,除非乙方按照甲方业务规定办理完毕注销【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注销具体要求和办理流程以乙方申请注销时,以甲方平台发布或公示的最新政策为准。

乙方有权终止使用【粤通卡货车ETC产品】,乙方终止使用【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应申请注销,注销生效前在【粤通卡货车ETC产品】业务项下所发生的逾期违约金、通行费、服务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乙方应保证在甲方处理【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注销期限内,不撤销该授权账户,并在账户中留存有足够的款项支付应付费用。

2.8 除甲方核实属【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发行错误、故障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外,因乙方申请注销【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或乙方违约导致被注销,乙方需支付相关注销费用,注销费用的收费标准以注销时甲方发布的《粤通卡货车ETC产品说明书》为准。

2.9 乙方同意,甲方拥有向乙方发送订单信息、订单审核结果等告知信息的权利。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自行承担未能及时通知导致的全部后果。

2.10 当甲方通过乙方所填写的用户资料中记载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乙方时,甲方按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寄出的书面通知到达联系地址的,或通过短信或外呼通知乙方的,视为甲方通知到达。

2.11【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内置有效期到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通过甲方线上、线下等渠道办理续期服务。因乙方未及时延期,导致【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到期不能使用引发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12 乙方遗失【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卡及电子标签,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业务,具体办理流程以甲方平台发布或公示的最新政策为准。【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任何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13【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卡及电子标签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应按甲方的业务规定办理更换或补领业务,具体办理流程以甲方平台发布或公示的最新政策为准。


3. 【粤通卡货车ETC产品】专用交易账户约定

3.账户采用实名制,乙方申请办理发行粤通卡记账卡先提供相应的身份信息在粤通卡平台申请注册账户,用于乙方在粤通卡平台使用ETC申办、绑定车辆管理、信息查询及修改、交易支付等功能,账户具体说明如下:

3.1.乙方同意账户用于记录乙方的客户信息、车辆信息、卡签信息、交易信息、账户金额等;

3.1.乙方完成账户的开立程序,即获得了账户的使用权,乙方应妥善保管账号。因乙方账户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1.乙方账号发生未获授权的使用,或者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配合乙方采取措施维护权益,通过冻结乙方账户等方式避免乙方产生进一步损失。

3.1.乙方应对所有使用其账户的交易行为负完全责任。

3.1.若乙方因使用账号不当给甲乙双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未保管好账号被他人使用使用不当等情形。

3.2 专用交易账户:乙方在申请【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时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其合作银行为乙方开立的专用交易账户作为乙方使用【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交易账户,用于支付预付款、ETC消费费用、服务费缴纳等,专用交易账户非银行账户,仅作专项交易使用,账户内资金不会产生任何利息或者收益。

专用交易账户具体说明如下:

(1) 专用交易账户,由合作银行为【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用户在甲方账户体系下开设的存放平台用户预付款资金、还款资金等的专用交易账户。

(2)乙方同意甲方将其公司名称、证件信息、法定代表人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信息等信息传输给合作银行,用于开立专用交易账户。

(3)乙方授权甲方在乙方发起充值、支付指令、通行交易、逾期时,扣划资金进入乙方专用交易账户,并从乙方专用交易账户中划扣资金用于支付乙方在粤通卡平台办理的相关记账卡产品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ETC通行费、充值服务费、注销费用、权益费用、售后费用、违约服务费等)。

(4)专用交易账户申请成功后,在乙方偿还在粤通卡平台的所有应付款项前,该账户不可注销。

(5)账户最低余额:甲方根据乙方绑定的车辆情况及对乙方资信的评估,针对乙方账户设置账户最低余额,甲方有权根据用户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变化,对账户最低余额进行调整,具体金额以粤通卡平台展示为准。乙方理解并同意,当账户余额低于最低余额的,乙方在粤通卡平台绑定的所有ETC卡将被加入黑名单,无法通行,且账户余额无法提现。为保证通行,乙方每次充值时,应保证账户余额不低于最低账户余额

6)专用交易账户提现仅针对同名账户提现,乙方需确保提现到账账户为本人所有,若因账户填写出错导致账户资金流失的,甲方不承担流失资金的追回责任。

 (7) 乙方须确保对专用交易账户的操作均为本人进行,如因账户管理不当导致账户资金的流失或其他损失,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粤通卡货车ETC产品】使用约定

4.乙方驾驶装有【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车辆使用时,应严格遵守全国高速公路联网以及当地的通行管理规定,车速不得超过现场限速标志规定的时速,并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按照车道指示通行,若不能正常通行,须转人工服务或配合工作人员处理否则,甲方有权暂停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服务,乙方将承担其名下所有【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均被停用的后果及损失。

4.2 如乙方在高速公路收费站使用【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出现异常情况的,乙方应在不影响交通秩序的情况下,保留现场证据(如图片、视频等),并及时与甲方进行协商解决,可关注甲方公告渠道(APP端、小程序、公众号),咨询在线客服或拨打020-96533服务热线(用户在外省可拨打4001196533)咨询处理。

4.3 乙方安装及使用的【粤通卡货车ETC产品】上记载的车辆牌照信息应与登记使用的车辆牌照信息保持一致,确保【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卡、车载电子标签与车辆牌照信息一一对应,实行一车一卡一标签绑定使用,乙方按甲方要求安装电子标签至对应车辆指定位置,不得将电子标签擅自安装、拆卸、转租、转借或转移至其他车辆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和使用方列入高速公路诚信黑名单,并禁用乙方的【粤通卡货车ETC产品】,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4.4 乙方应充分理解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等情况,从而使交易中断或交易数据出现延迟,如造成上述情况出现的原因非甲方所能控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协助相关方进行处理。

4.5 乙方充分理解使用【粤通卡货车ETC产品】进行消费以及甲方提供的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系统优化、升级的影响,并可能因上述原因造成服务中断,乙方承诺并保证不会因上述情形向甲方索赔。

4.6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下扣款规则为:

4.6.乙方存在多笔交易数据待扣时,优先划扣较早交易金额。

4.6.乙方账户余额不足以偿清当期全部记账卡消费、充值服务费和违约服务费的,按照先权益费、充值服务费、后违约服务费、最后记账卡消费的扣款顺序进行结算。


5. 【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相关费用

5.1 【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相关费用(包括服务费、逾期违约金、冻结金等费用类型)的收费标准,以甲方平台公示最新更新《粤通卡货车ETC产品说明书》的版本为准。

5.2 当乙方办理【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时,甲方根据乙方办理的车辆类型,基于用户风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史通行记录、预存资金、违约情况)评估冻结金额。

甲方单方面保留调整冻结金金额的权利,如甲方提高冻结金额,乙方应及时补足冻结金额;如甲方降低冻结金额,甲方及时向乙方退还多付的冻结金额。

5.3 当扣款之日发生未成功扣除乙方通行费的情形时,即产生逾期,甲方有权自逾期次日起,按照每逾期一日(应付金额*0.05%),收取相应的逾期违约金。

5.4 首预存资金是根据乙方用户的车型,系统自动生成的,甲方根据业务规则更新,可不定期调整首预存资金。

当乙方进行【粤通卡货车ETC产品】预存资金时,甲方有权收取相的服务费和手续费。

5.5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名下车辆列入全国收费公路ETC状态名单和车牌状态名单等状况,对最低账户余额进行调整。乙方应保证账户余额高于最低账户余额,如乙方账户余额低于最低账户余额时,乙方应及时补足差额。

若乙方未按甲方通知期限补足最低账户余额,或乙方账户余额持续低于最低账户余额,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使用。

在暂停乙方【粤通卡货车ETC产品】使用的情况下,甲方仅提供查询和解除止付服务。当且仅当乙方向甲方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并按规定办理解除止付手续后,方可恢复【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使用。【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停用期间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负责【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卡和电子标签的发行,为乙方提供用户账户管理、交易记录查询、信息变更、挂失更换等售后服务。

6.2 乙方同意甲方因向乙方提供服务的需要,长期保存乙方的用户信息、车辆信息、通行记录等数据。甲方承诺对乙方办理相关业务时提供的资料信息以及消费数据保密。

6.3 除因办理【粤通卡货车ETC产品】业务需要(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审核需要等)、监管机关要求及/或有需要提交到合作银行、支付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核及/或甲方为维护权益提交诉讼、仲裁外,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资料予以保密,乙方不得因此主张甲方侵犯其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并提出索赔。

6.4 甲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因维护公共利益而须予以依法披露的情形以及甲方依据本协议而采取维护其权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交通运管需要、催收【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相关费用等情形下,向第三方提供乙方的【粤通卡货车ETC产品】账户信息,乙方不得因此主张甲方侵犯其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并提出索赔。

6.5 随着甲方业务和平台的发展,甲方提供【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服务内容将不断深化,据此,甲方有权根据【粤通卡货车ETC产品】业务需要,不时调整收费金额及/或新增收费项目,以甲方届时公告(通过APP端、小程序、公众号等渠道)为准,若乙方对收费金额及/或收费类目等事宜有任何异议,请立即停止使用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否则,即视为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届时公布的最新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费用。


7.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办理 【粤通卡货车ETC产品】业务所需的申办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或填写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7.2 乙方有义务及时在甲方平台查看【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消费账单,无论甲方是否另行提醒,乙方应根据本协议及【粤通卡货车ETC产品】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确保授权用于【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专用交易账户中有足够的余额,可供划扣【粤通卡货车ETC产品】账单载明的应付款项金额。

7.3 如乙方未能按时全额支付应付款项,乙方清楚知悉甲方有权立即通过状态名单限制使用【粤通卡货车ETC产品】。

7.4 乙方应妥善保管【粤通卡货车ETC产品】密码,凭密码享受用户服务,因密码的遗失、使用、交易造成的损失,视为乙方行为,并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7.5 在本协议签署及履行期间,乙方出售、出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已办【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车辆,乙方应在该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或作出相关决议/决定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产品注销,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注销而导致的资产、消费纠纷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8. 个人信息保护

8.1 甲方尊重和保护乙方的个人信息,并将采取一切适当的技术措施防止乙方的个人信息被任何未经乙方合法有效授权的第三方获取或使用。原则上不向高速ETC发行方外的第三方透露乙方的个人信息,除非:

(1)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需要甲方提供乙方的个人信息;

(2)相应政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要求甲方提供乙方的个人信息;

(3)因【粤通卡货车ETC产品】业务需要,甲方需向甲方合作银行、支付机构提供乙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证件号码和证件有效期限等),用于接入甲方合作银行、支付机构的用户中心、建立支付结算体系。乙方点击确认并提交,即视为乙方接受本条款并取得乙方的单独授权,具体甲方合作银行、支付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见附件一;

(4)维护本协议各方合法权益的需要;

(5)基于公共利益、国家安全要求需要甲方提供的。

8.2 由于通过网络、手机等提供和传输信息存在特定的泄露风险,乙方应充分知悉并考虑到该等风险,愿意承担该等风险并申请开通本服务,通过平台在线向甲方提供乙方的个人信息并授权甲方按照约定进行使用(包含对外提供,仅限于为了保证本业务的顺利开展),如因网络、手机传输通讯故障、计算机病毒感染、黑客攻击窃取资料等属于甲方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因素,不可归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个人信息泄露等后果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9.【粤通卡货车ETC产品】的免责条款

9.1 本服务是在遵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现有技术水平下提供的,甲方将尽力为乙方提供服务,但无法保证该服务完全符合乙方的预期。

9.2 甲方仅就乙方注册身份及运输车辆的运输资质进行形式审查,但对其运输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当自行查验司机及相关运输车辆的运输资质,并承担所有由于运输资质造成的风险。

9.3 乙方应当自行承担所有因道路限行、交通管理规定、交通管制措施引起的行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以及由此造成的任何直接、间接损失,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9.4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规范修订、黑客攻击、突发公共事件等;“意外事件”指诸如光缆出现故障的影响或损坏;通信线路或服务器发生超出防范与预见能力的故障等类似事件。对以下情形导致【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服务中断或受阻,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该等情形向甲方索赔:

(1)网络设备出现故障、网络覆盖、公共网络故障或系统优化、升级的影响,并可能因上述原因造成服务中断;

(2)甲方平台受到计算机病毒、木马或其他恶意程序、黑客攻击的破坏;

(3)电信部门及/或其他平台运营所依赖的有关部门、机构出现调整或故障;

(4)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法令、政策;

(5)乙方或甲方的电脑软件、系统、硬件和通信线路出现故障;

(6)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9.5 乙方在使用【粤通卡货车ETC产品】服务的过程中,甲方不对下列风险担责:

(1)来自他人匿名或冒名的含有威胁、诽谤、令人反感或非法内容的信息; 

(2)遭受他人误导、欺骗或其他导致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以及经济上的损失;

(3)其他因网络信息或乙方行为引起的风险。

9.6 为了改善用户体验、修复漏洞、保障安全性等考虑,甲方有权对软件进行更新,乙方应该将相关软件更新至最新版本,否则甲方将无法保证乙方能正常使用相关软件。如果乙方从未经甲方帮授权的第三方获取软件,甲方无法保证该软件能够正常使用,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甲方不予负责。


10. 其他事项

10.1 本协议的解释权、修改权归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运营需要,甲方有权修改本协议的条款而无须事先通知,一旦相关内容发生变动,甲方将以公告(通过APP端、小程序、公众号等渠道)形式通知。

在本协议内容发生修订后,若乙方对修改有异议的,请立即停止使用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否则,即视为乙方已知悉并同意按照新修订的协议执行。

10.2 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通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平台通知、短信通知、微信通知、电话通知、书面函件通知等任意一种或多种。

10.3 乙方通过非甲方正式渠道取得的链接信息,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0.4 如乙方对本协议存在疑问,可关注甲方公告渠道(APP端、小程序、公众号),咨询在线客服或拨打020-96533服务热线(用户在外省可拨打4001196533)咨询处理。

10.5 有关本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0.6 甲方已经发布及未来发布的关于指引、平台规则等构成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均为本协议有效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7 乙方同意,本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终止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10.8 本协议中涉及的时效要求,甲方有权依据行业相关的规定、细则以及甲方内部管理规定调整。

10.9 本协议自乙方阅读完毕并点击同意确认之时起生效,直至本协议(包含后续更新、修订、补充的文件和附件等)基于法定或约定原因终止履行为止。乙方申请销户的,当且仅当乙方在甲方完成全部销户手续且结清全部费用后,本协议终止履行。





附件一: 支付机构、合作银行列表

支付机构/合作银行

联系电话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

95561




甲方: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签约时间: